置业公司的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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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3〕 20 号
案件名称 宁波***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11月,你单位分别在山东省栖霞市和宁波市象山县通过当地代理公司自行注册了栖霞市***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税乎网www.taxhu.com小编注:为个体户】和宁波***信息咨询工作室【税乎网www.taxhu.com小编注:为个人独资企业】两家单位。
2021年12月,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栖霞市***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宁波***信息咨询工作室向你单位开具发票。你单位收用栖霞市***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虚开的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4份,发票代码037002100111,发票号码40694988-40695031,开票日期2021年12月31日,项目名称现代服务*管理咨询服务费,价税合计共计4360000.00元。
你单位收用宁波***信息咨询工作室虚开的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发票代码033022000104,发票号码10036146-10036165,开票日期2021年12月27日,项目名称现代服务*营销服务费;宁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033021800111,发票号码92807061-92807064,开票日期2021年12月27日,项目名称现代服务*营销服务费,上述24份发票价税合计共计2392000.00元(证据四)。
上述收用的虚开发票金额共计6752000.00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费用,其中6452000.00元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300000.00元计入2022年费用。导致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52000.00元,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0元(证据)。
(二)证据列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联及其凭证号码111复印件,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及其凭证号118、024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实际取得虚开的发票并入账的事实。
证据二:栖霞市***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信息咨询工作室交易流水查询、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用于证明虚开发票的事实。
证据三:冯***、李***询问(调查)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自行注册企业,虚构经营业务,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税前扣除。
证据四:结转损益凭证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用于证明上述发票的金额已结转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已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证据五:预缴税款申请、回执,完税证明,用于证明你单位预缴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TDB923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1613000.00元的80%的罚款,计12904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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